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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调解制度,近些年来争论颇多。笔者通过分析中外调解制度的不同规定,提出了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种种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出了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调解的概念。介绍了调解的涵义及分类,调解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内的调解,即法院调解;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并且对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不同进行了比较。 第二部分,中国的调解制度。该部分详细考证了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法院调解。经分析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暇不掩玉”是对法院调解制度较准确的评价。 第三部分,外国及台湾地区的调解制度。该部分介绍了日本的民事调停、台湾的诉前调解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的诉讼和解。并与我国的法院调解相比较,得出国外诉讼和解与我国法院调解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二是具体制度的差异。国外的诉讼和解中,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是互相独立的。西方的法官虽也积极试行和解,却很少有“强制和解”现象。而我国的法院调解中,由于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的竞合,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强制调解。 第四部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首先分析法院调解制度的内在构造,我国的法院调解将调解与判决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揉合在一个过程中,形成判断型调解,存在着构造性缺陷,即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合意机制和伴随合意形成过程始终的具有潜在强制力的判断机制之间的冲突。其次探讨了法院调解在制度上的弊端,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调解人员的双重身份,不仅是法院调解所有问题的根源,同时也是调解本身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爆发的导火线。并进一步认为法院调解的一切问题,根源皆在于“调解型”的审判模式。 第五部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重塑。首先,论述了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的可行睫。诉讼和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制度的相通之处,是其取代法院调解制度的基础;诉讼上和解制度可以弥补审判制度之不足;诉讼和解可通过一些具体的制艘安排术解决“姒制溯解”的问题;以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可推动我同民啦jf『判模式…“调解型”向“判决型”的转变。其次,论述了建立我闺诉讼上和解制度的构想。总之,建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取代原有的法院调解制『韭,既可以发挥调解的优良传统,又可以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足一条比较·t『}j:的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