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公共空间中社会行为的技术性规制

来源 :兰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xyy001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由于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社会成员交流频繁而带来的人们社会行为的多样化以及活动空间的日益延展,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随之浮现,特别是一些在公共空间(也即我们俗称的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在媒体中多次曝光的乱闯红绿灯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不便,也大大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形象。面对这些行为,媒体和舆论大力呼吁“民众应当提高素质”,也有人试图通过法律修缮的途径来改善。但这样的现状并没有因为这些努力而好转,于是我们发现道德和法律在规制公共空间中社会行为存在局限性。通过实证,我们这里提出了一种并行于传统行为规范之外的技术性规则。技术性因素不是个神秘的词汇,我们这里讨论的公共空间中已经存在一些含有技术性因素的设置,例如在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交易场所的一米线等都包括其中。但是,由于人们停留在日常经验中,尚未将此类设置提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已存在的那些设置尚存在一些不科学性。本文就是立足于这种新的角度,从实证分析的思路来证明技术性规制的可行性。本文在总体框架上总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在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相关的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内容。第一章分别论述了中西方社会公共空间中不同行为规范的历史演进,并且分析了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的社会背景。第二章论述了在原有社会空间出现的新行为以及新兴空间中新行为的特点,详细说明了传统行为规范的局限性以及技术性因素出现的客观必要性。第三章以马路这个传统的公共空间为主要例证,以案例说明道德、法律以及交通协管员的局限性,并指出马路上已存在的技术性设置的不科学性,以说明技术性规制有待提升到理论高度。第四章以公交车、交易场所、一些室内场合(特别是会场、演艺厅)等相对出现较晚的新空间中的新行为为其他辅佐例证。此类空间的特点就是空间相对比较封闭、行为相对比较单一。第五章总结了之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并说明各类规范依公共空间、公共行为、私人空间、私人行为交叉发生范围的不同而分别进行调整,每种行为规范都是针对特定的行为。我们这里说的技术性规制就是调整公共空间中私人行为的一套新的行为规范,即行为规范家族中的新成员。在结束语部分,则说明了公共空间在西方生成的社会大背景——公民社会。由于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所以在结束语中稍加说明。在我们国家,要根治那些在公共空间中的不雅行为,最终还是需要社会大环境的形成。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这个环境还没有生成的时候,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去改善现状。
其他文献
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长期以来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动宪法向前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显示出一
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今已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认同,推动着现代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成为许多国家所青睐的制度,而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就“华为公司诉互交数字公司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互交数字公司的行为违法,判决其向华为公司赔偿2千万元。作为我国首例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