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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司法强制许可是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针对救济措施的适用采取的一种司法调整,欲通过对著作权停止侵害救济措施的适当限制,以达到利益之平衡。停止侵害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但适用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立法中,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使得缺乏可操作性;司法中,近乎绝对化的适用与法院自由裁量的自主选择影响制度的统一性。但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救济方式,即基于某些原因,法院虽认定被告侵权却不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同时强制要求其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合理费用。这种救济方式便是司法强制许可、或称侵权不停止。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审理过程中开创了专利领域司法强制许可的先河,也有法院对著作权侵权诉讼适用司法强制许可进行了探讨,更有不少学者呼吁著作权侵权案件要慎重适用禁令救济。我国2009年的武汉晶源专利侵权案中,法院首次依据公共利益之考量,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费而非停止侵害,备受知识产权界瞩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指出,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对专利侵权案件采取支付合理费用的方式来替代停止侵害。从个案判决到司法解释,改变停止侵权适用的绝对性,考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各方利益平衡,建立完善的救济措施体系,已然成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专利领域的突破为司法强制许可奠定了基础,谋求利益平衡、尤其是维护公共利益,也是著作权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准确适用司法强制许可,也是值得积极考虑的。但是,著作权领域适用是否应有不同?其适用的考量因素又有哪些?适用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哪些关系以及适用程度如何?将是司法强制许可在著作权领域适用的关键问题。本文以中美典型案例为线索,从司法实践入手,阐述从停止侵害到“侵权不停止”,从专利权领域到著作权领域的发展过程。另,从著作权创设目的、利益平衡理论以及著作权限制理论的发展探究司法强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而奠定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司法强制许可是对绝对权的限制,且应当防止权利滥用诱导侵权盛行,因此该制度适用之难点在于适用范围之划定、利益之平衡以及合理费用之确定,因此最终围绕三个关键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以促进著作权司法强制许可制度之确立,完善现行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