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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市场经济尤其是信用经济的飞速发展,因其便捷、安全、高效的优点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立法者出于对制度本身的考量,对于出卖人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大于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力度,学者们往往也更关注出卖人利益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的演变之下,买受人的利益被轻视,出卖人在交易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长此以往,制度会在失衡中变质。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主占有标的物,虽然所有权被卖主保留,买受人拥有的是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为买受人存在一定的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所以他们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方面的平衡和倾斜,要在保证出卖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加大维护买受人的权利,从而使两者的权利义务达到动态平衡。尽管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由于这些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没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概念、性质、权利内容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本文开篇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概念,综合不同学说的观点,讨论了期待权的性质。第二部分从“占有”与“用益”两方面分析了期待权的权利内容。分析确定期待权的性质以及权利内容也是为了更好的探设其保护路径。本文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保护买受人期待权的现实困境,主要列举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出卖人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侵害的相关情形,另一方面是第三人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侵害的诸多情况,例如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出卖人破产、出卖人不当行使取回权以及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我国立法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缺失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得不到很好的平衡。所以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建议我国民法典在接下来的修订中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保护买受人期待权采取的有效措施。本文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完善侵权法的保护,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措施,讨论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以及买卖标的物被留置时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第六部分讨论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中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完善我国程序法中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是探设保护路径的必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