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环境问题这一关乎人们生活生产的严重问题日趋凸显,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仅靠政府独立的处理所面对的各类环境问题就显得有心无力。社会公众作为环境问题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处理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要依靠广大社会公众的力量,首要条件就是保证其及时准确的知晓环境信息。而政府因其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权,往往能够掌握大量的及时、有效、准确的环境信息。所以,政府环境信息能否有效的公开对于全面发动公众能力解决环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是对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方式,政府应当履行其将已掌握的环境信息主动按期公开和依公众申请公开。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展速度较快,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其中当以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最新的发展成果,它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环境信息公开而制定的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我国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的一次立法上的飞跃。但是,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依然存在着种种的不完善,亟待解决。本文则正是基于此,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基本概念、以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出发,并在此基础上用我国的现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国外同类的相关相对完善的先进制度加以对照,总结概括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浅见。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研究,包括了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关系密切的一些基本概念的介绍,以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它的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中笔者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步比较早,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研究,总结出其先进之所在,以启示我国制度的发展完善方向。第三部分笔者首先总结了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归纳出笔者认为现行制度有待商榷之处,比如文中所提及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体系不完善、公民知情权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救济手段存在缺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主体过窄以及缺乏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问题的规定。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先进制度和经验的借鉴,笔者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包括:推进相关立法建设、明确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完善环境权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扩大和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以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问题的信息公开时所适用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