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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融资成为经济活动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快速实现融资是众多经济主体梦寐以求的事情,另一方面如何降低放债的风险是债权人思考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担保制度解决了这一问题,尤其是以物提供担保成为实现快速融资的途径。有了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下一步要考虑的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如约偿还债务时,如何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以偿还债务,这对担保权人来说至关重要。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此举为我国高效、快捷地实现担保物权开辟了路径。同时也为《物权法》等实体法的规定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但要真正发挥该程序的效用,解决我国担保物权实现问题,还必须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该程序的主体、该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对相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主要对有关担保物权的性质、权能的学说进行整理,在他人学说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理解。在阐述担保物权实现的内涵和实现担保物权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阐释实现担保物权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为建立与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确定一个正确的方向。第二部分是对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法路径进行总结和概括。首先总结了目前各国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立法模式,然后对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法规定进行考察,并对其制度进行分析评价,借鉴其好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为完善我国立法的不足提供帮助。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立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规定的解读。对我国民诉法修改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法背景和现阶段我国立法有关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进行解读。第四部分是我国实现物权担保制度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前一部分对我国立法的解读和司法实践发现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构想。对上一部分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使我国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主要是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申请主体,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完善实现担保物权非诉讼程序被申请人实体异议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