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审计工作也在不断发展。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要使得审计结论中立、公正,就必须坚持独立性。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下,民国时期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审计思想和理论,审计界也十分重视审计的独立性。这一时期审计活动非常频繁,审计独立性也显得格外重要,但是目前尚缺乏有关这一时期审计独立性的专著和文章。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一些介绍审计独立性的书籍,但书籍里关于独立性的内容都只是泛泛而谈,缺乏比较细致深入的分析。正是因为这一时期缺乏介绍有关审计独立性的书籍,笔者才希望能够总结历史,对民国时期审计独立性进行全面探析。民国时期,审计的本质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已经被审计界的学者们所关注,并有了初步较准确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为了保持审计的公正无私,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审计工作应该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这一时期,审计界一些学者还认识到审计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制,并注意分析审计执行者与委托人、被审计者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的联系。同时,一些学者按照审计执行者的地位不同将审计分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并已注意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可谓抓住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本质区别。由此可见,审计独立性在民国时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从审计机构上来看,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机构的设立改变了古代没有独立审计机构的现状,是近代专职审计机构出现的开始。审计院直接隶属于大总统,相对于审计处来说,地位得到提高,独立性、权威性也得到加强。国民政府时期,置审计部于监察院之下,形成了监审合一的审计机构,使审计权能够得到监察权中的弹劾权的有效配合,增强了审计权的效力,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监审合一体制借鉴了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也学习了西方先进的独立性思想,是两者结合的产物。在审计人事制度方面,为维护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取信于社会,对委托人和社会负责,一些学者主张将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某些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其中主要的内容是:保证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会计师队伍的纯洁性;会计师不得以其职业的特殊性谋取不正当利益;会计师对委托人和同行的责任等。在审计合议、公告制度方面,为了保证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增强审计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北京政府时期就采取合议制度来议事,并要求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活动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随着时间的推移,审计合议、公告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到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例会制度”、“公报制度”,这对于保障审计独立性来说无疑是大有裨益。民国时期非常重视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为了提高审计的法律地位,让审计做到有法可依,政府在宪法中对审计进行了相关规定以确保审计的地位,提高审计的独立性。这一时期的审计立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监审合一的思想:首先是审计机构的设置上;其次是审计权与监察权的配合上;再次是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上;最后是这两个部门的内部协调上。同时,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立法对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做了详尽全面的规定。另外,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加强审计的社会监督,提高审计独立性,审计立法强制规定:审计工作结束后,一些重要的审计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刊登在《审计公报》上。由此可见,民国时期的审计立法是审计独立性的立法保障,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历史可以为我们现代审计提供一些有用的思想。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搜集和整理有关这一时期的审计独立性的资料,运用历史学、审计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知识,加以研究分析,总结出一些较为先进的审计独立性思想,为我国现代审计独立性提供一些历史借鉴和启示,即:实行监审合一,提高审计机构的地位;建立审计的垂直领导体制;健全审计的立法体系;完善审计公告制度;重视历史传统,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