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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的阐述,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请求权基础、赔偿范围等进行研究,结合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同,并且通过比较中、韩两国在民事立法上对缔约过失的规定的不同和缔约过失产生的条件以及缔约过失存在的类型的不同,指出中国和韩国两国在民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借鉴意义。现在社会发展,交易的复杂与繁多,在中国诚信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社会中,完善的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交易的进行,合同行为是交易最为普遍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缔约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韩的立法与现状,能够是两国在立法上更加趋于完善,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