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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进入市场交易前,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土地开发活动,通过开发使土地熟化为可直接利用的建设用地,并由政府统一储备及出让。近年来,随着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各地的推广,土地一级开发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全国各地以各种不同的运行模式实施了土地一级开发活动,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实施主体,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组织构建、投融资及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也产生了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同时暴露了我国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立法的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储备制度的分析,明确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和内容,提出选择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主体和建立合理运行模式的构想,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合理建议。文章首先从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出发,分析研究了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工作内容;并通过对我国主要土地一级开发运行模式的对比分析,结合有关实践总结,指出当前土地一级开发运行模式中的主要问题;在分析主体的选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定位、组织结构、实施过程、融资方式、利润分配等几方面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土地一级开发运行模式的构想;结合合理模式,对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的运行模式,本文提出,现有运行模式主要不足在于主体不明确、配套建设责任不到位、缺乏法律依据;构建合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应明确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中的主导地位,成立具备多职能的土地一级开发专属机构开展具体工作,并建议以政府全资公司作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主体,明确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并将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到位;并通过组织构建、参与各方职责界定、融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规范,逐步明确土地一级开发的合理模式的内容;相关的立法应结合较为合理的运行模式,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