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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效力的法定形式和必经程序,因此,抓好庭审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可以说是强化庭审功能进而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方式上作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对抗,强化了辩护职能,与之相适应的是用控辩双方举证代替法官举证,控方(公诉人)与辩方(辩护律师)对证人、鉴定人有平等的发问权和质证权,这些改革,是控、辩双方在平等条件下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制度的开端。然而,刑事诉讼法对质证的具体程序未作详细规定,理论上争论不一,在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使质证的规范性、实效性受到了一定影响。为此,有必要就刑事诉讼庭审质证问题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完善刑事诉讼审判制度为出发点,以保证刑事审判质量为目的,就质证的必要性、质证的概念、特征、质证的程序模式等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质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我国目前质证程序现状及完善我国刑事质证程序立法构想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析。 质证的目的在于审核证据的真伪,推断证据的可信度及合理性,为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任何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都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案件事实的认定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最终认定案件,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都要通过法庭质证来完成,所以,质证的作用是控、辩双方从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迅速发现其漏洞,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和比较判断,<WP=56>准确地指出对方所出示证据的主观性、片面性和矛盾性,从而否定对方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最终结论应当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具备客观性、合理性,都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证据是诉讼程序的灵魂,而质证作为审查证据真伪的程序制度,其作用是勿庸讳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几乎名存实亡。本文通过对质证内涵的理论探索及对当前两大法系下的质证程序模式的优劣进行分析,针对目前我国质证制度存在的弊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质证程序模式。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确定质证主体、客体,特别是针对法官能否成为质证的主体,质证对象具体应包括哪能些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对于如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一些想法、建议,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证人人身权利和经济补偿的保护措施等;第三,为保障诉讼的有序性、公正性和提高诉讼的效率,应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对证据展示的必要性,什么是证据展示,证据展示的范围、时间、地点以及违反证据展示规则的后果进行分析;第四,针对控辩双方取证权不平等,导致庭审时质证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如何赋予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调查取证规则等问题,笔者就确立律师调查取证时间,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建立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WP=57>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地论述;第五,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质证规则。大体分为对人质质证规则和物证质证规则,人证质证规则主要从确立直接原则、言词原则、意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排除非法人证规则、对质质证规则入手。物证质证规则主要遵循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六,对完善鉴定结论质证规则进行了分析。因为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以往一直不被重视,几乎不存在。通过对以上质证制度的分析、论述、重构,笔者希望能够达到完善刑事质证制度的目的,以求更好地发挥质证的功能,最大限度保证刑事审判质量,为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