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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内涵和外延等诸多问题存在广泛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颇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的诸多特性,故在民事证据立法中应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较好的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的证据形式划分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而展开讨论。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 电子证据定位评述 为什么要研究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究竟有何差异?上述问题的回答与电子证据的定位密切相关。电子证据的定位是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定位的不同决定了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角度的不同,又决定了研究基点和重点的不同。本部分对此进行了专门探讨。本论文作者对国内学者广泛争议的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与独立证据说共六种学说一一加以评析,分别指出了它们的优点与不足。在综合比较基础上,作者认为独立证据说更具合理性,认为承认电子证据的独立性有助于对其研究的深入,并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第二部分 电子证据研究中的困难与对策 电子证据的研究力度为什么一直不够?到底存在什么困难?又该如何克服?本部分内容旨在回答上述问题。作者首先从总体上对电子证据研究中的诸多困难进行了抽象分析,指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电子证据的技术性特点阻碍了其研究的深入、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混乱、实务中电子证据在运用时缺乏制度性保障四个方面是其主要症结。接着,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关系入手对上述困难进行具体分析。作者认为国内学者在对这两个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上缺乏深度,观点陈旧且趋雷同。电子证据较为科学的定义应为:“以数字化方式生成和存储的且对其收集、审查必须以电子计算机相关技术为依托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那些材料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最为重要的特征是生成与存储方式的数字化和收集、审查的专业化。作者认为,视听资料较为准确的定义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真实再现案件原始音响、图像的一种证据.”该定义的好处是将与计算机紧密联系的电子证据从视听资料里分离出去,为两者的分离铺平了道路。第三部分涉及电子证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电子证据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究竟有无特殊?若有,其特殊之处在哪里?国内学者对此鲜有提及。本部分对此问题的研究颇具独创性。作者认为在涉及电子证据的诉讼中严糊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往往使受害者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作者结合典型案例对涉及电子证据的合同、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实证研究。文章进而以网络侵权纠纷为切入点,创造性地以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与网络接入技术服务提供者(1 nternet^eeess Provider,简称IAP)为对象,区分出两者在涉及电子证据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作者还尝试将工CP划分为专业、兼营、业余性三种,指出了此三种工CP在涉及电子证据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差异。该部分重在于发现问题,引起其他电子证据研究者对此问题的思考。 第四部分电子证据的立法趋向与建构 目前我国纷纷出台的各证据法草案对电子证据持何态度?在立法中应如何建构电子证据?作者期望通过本部分阐述对此有所贡献。文章首先一一评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证据法》、《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条文设计方案》等四部证据立法草案和建议中的有关电子证据部分,指出其优、缺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尝试对电子证据的立法形式选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建构,认为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应当以《民事证据法》为主,其他特别法为辅;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应从两方面入手,即:1、电子证据的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需之手段2、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以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为依托。最后,文章以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为切入点,提醒广大电子证据研究者应注意从具体制度的构建入手解决电子证据研究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以免电子证据仅仅作为一种“纯理论胜”证据而游离于司法实践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