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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即FIDIC(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作为国际上最权威的工程师联合会,结合世界各国建设工程的经验,编制了一系列的FIDIC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称为“彩虹族”,是国际工程界适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其中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范业主和承包商这一工程建设中核心的双方法律关系,具有标准的施工合同条件格式。本文所涉及的菲迪克合同条件特指红皮书合同条件。其中规定了DAB(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机制基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高技术性,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中经常遇到各种争端,如得不到及时解决,无疑将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造成严重的损失。在传统的建设工程争端领域,除仲裁和诉讼方式外,更加关注的是ADR的解决方式,如和解、调解、工程师裁决、裁决人制度、高管协商等,这样既能保证争端的快速及时解决,也能最大限度降低争端的对抗性,维护双方的友好关系。但经过长期的实践,原有的ADR方式已不适合现代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经验总结,在工程师裁决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了DRB(争端审核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争端解决方式。DRB经过在美国的实践和发展,获得普遍认可,进而影响全球的建设工程界。世界银行要求凡是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工程必须采用DRB方式,低于该限额的可以选择适用。FIDIC红皮书中较早的采纳了这一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衍生了DAB。两者在血统上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只是在时限和效力等方面有不同,但其核心是一致的。本文在国际建设工程领域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演变的研究基础上,重点对DAB争端解决方式产生的背景、运行程序、法律效力、法律适用、价值功能等基本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通过DAB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分析,进一步明确其特点。最后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的现实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国际建设工程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以及在传统争端解决领域的两种不同路径。该部分重点介绍了DAB产生的背景,即FIDIC的产生和发展。同时对当代我国建设工程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国内和对外承包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DAB机制的基本问题。FIDIC合同条件下,对DAB的概念、运行程序和法律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文中通过对红皮书具体条文的解读,将DAB的效力范围限定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争端必须是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不论任何种类)。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无论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必须经过实施。DAB有着灵活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的解决争端。最后从法理角度,分析了DAB的具体价值功能,即维护秩序、提高效率、实现正义。第三部分通过对比论证的方法,分析DAB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DAB与仲裁、诉讼的有效衔接。另外针对近年欧美兴起的ODR(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分析了其对DAB方式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实证分析了我国适用DRB/DAB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先例以及取得的良好效果。我国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为了适应需要,颁布了一些有关DAB的标准示范文本,但操作性不强、程序设置简单粗放、配套设施不完善,制约了DAB进一步推广适用。另外DAB本身也存在与工程师关系微妙、成员资格条件高、成本较高、成员性别不均衡等问题。立足我国国情,正视并完善DAB争端解决机制,需要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宏观上健全配套设施,转变意识理念,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微观上加强DAB的具体制度完善,使之更科学化、严谨化、程序化。最后总结DAB自从产生就备受关注,我国在工程建设争端解决上完善DAB具有积极意义,既能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又能抑制建设中的腐败问题,在对外承包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积极完善DAB解决方法,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推进DAB在我国的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