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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经济时代已经来临,我国已经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我国缺乏信用习惯,信用意识薄弱,而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的有效手段,现如今信用利益并未成为我国的一项民事权利,只是涵盖在名誉权或商誉权之中间接进行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经济的倡导,建立信用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已经逐步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利益事关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将信用利益独立出来上升为一项权利,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论证为何要将信用权从名誉权和商誉权之中独立出来,并提出建议如何在民法中更好地保护信用权,以期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利益,构建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概念和分析的方法介绍了信用和信用权的内涵,重点分析了信用权的法律性质,最后阐述了学者关于信用权独立化的不同观点以及我国在信用权立法的尝试,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国外信用权相关立法出发,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和地区信用权相关立法,其次对域外信用权立法加以评述,并总结我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能够借鉴的有益经验,为我国信用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指明方向。第三部分进行信用权独立化的论证,介绍了我国信用权的保护现状和存在的缺陷,分析了信用权与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信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一部分从信用权民法保护角度出发从信用权确权、信用权救济、以及信用权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方面提出具体建设意见,建议在民法典中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地位,以期更好地保障信用权,建立完善的信用权法律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