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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村的问题。不仅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农村的政治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今中国,一方面,农民的经济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另一方面,令人尴尬的是,他们的政治地位依然很低。这种状况构成了对我国政治改革的掣肘。因此,农民们选择了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来改变这种状况。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中,民主选举又是村民自治的起点和基石。民主选举的成功与否,关涉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而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块正是民主选举。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选举传统的国度里,倡导实行民主选举的确是路漫漫而艰险备至、困难重重。唯其难,固欲力克之。 正是由于民主选举的困难性,笔者选择《人与制度互动关系探究--乡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探究》这一题目。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运用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对大量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分析。透过这些分析,笔者力图说明,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参与者的乡镇政府、党委和村民、村委会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他们之间形<WP=4>成了一种互动关系,正是由于他们的积极参与,有效地推动了乡村基层选举制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而他们的行为也由于这种积极的参与而被历练得更加理性化。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制度框架下的理性行为也引起了制度的拓展,使得其内涵更加的丰富。人与制度(人事与制度)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制度不仅仅只是一条条的具文(in paper),制度还更应该是有真实影响的制度。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必定是外在的需要和内在意图推动的结果。而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制度是由人创立并改定的。在系列分析之后,笔者就进一步完善乡村民主选举制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与建议,具体包括:首先,从根本上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规范选举制度这样一个大前提,其次,针对现行乡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乡镇党政对村一级选举干预较多的问题,可以考虑在选举中设立一些有效的制度来避免乡镇干预。比如由县或县以上的政府成立常设委员会来制定选举办法和主持选举等。再次,加强有利于明晰乡镇和村的关系的法律的制定,使乡村选举真正有法可依,同时必须从经济制度方面来保护农民的权利,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能有效地抵抗公权力对其政治权利的侵犯。最后,必须站在宪法的高度看待乡村民主选举问题,从宪法的角度来保护农民的权利,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根本大法加以完善,使之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书。同时笔者也力图从理论高度来阐明保护农民权利、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在当今这个社会转型期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