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角色定位的转变,宠物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随意抛弃饲养动物的现象非常普遍,饲养动物逃逸、走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流浪动物群体的扩大致使流浪动物致害事件数量大幅上升,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具有的警示、阻吓和引导作用显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切实救济,因而确定流浪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对该问题运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进行了分析,试图对流浪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确定提出有益的帮助。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可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流浪动物的界定及其侵权现状。首先对民法意义上的流浪动物范围进行界定,并明确了流浪动物在物权法上的地位。其次对流浪动物的侵权现状进行了概述,指出流浪动物致害的严重性与迫切性。第二部分为流浪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规制。首先肯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所具有的警示、阻吓和引导作用,其次指出该条文在实践中很难适用,明确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成为救济受害人的有效途径。第三部分为普遍意义上的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首先论述了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即危险责任理论。其次分析了在饲养人与管理人是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的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最后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受害人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为解决该问题,建议设立宠物信息登记制度并推广电子芯片技术的应用。第四部分为其他责任主体。包括了第三人、新占有人、安全义务保障人及应然主体一一“流浪动物致害救助基金”。最终明确了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即首先应查明流浪动物是否有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亦或存在第三人、新占有人,如存在,则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其次,在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或原饲养人无力赔偿时,再根据侵权发生地所在区域,判断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如存在,可向其主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在以上主体都不存在时,可以要求相应管理部门承担不作为责任,通过“流浪动物致害救助基金”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