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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滥用知识产权的跨国垄断行为也随之增多。如果对其规制不当,必将扰乱国际市场竞争机制,阻碍科技进步。但是,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上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通常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 针对这个矛盾,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与国际反垄断法分别进行分析,剖析两者之间统一和矛盾并存的复杂关系,阐明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国际反垄断是必要的。其次,本文认为行为主义是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制度标准。因此,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了重点研究,总结出国际反垄断法规制的两类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跨越一国国界的垄断行为与未跨越一国国界但对本国市场上的外国竞争者产生损害的垄断行为。再者,本文又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现有国际法律规范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定。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和对现有相关国际法律规范的分析,提出在WTO协议中制定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的建议。最后,本文对我国现行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规范进行探析,并结合我国加入WTO,市场逐步开放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专门指南或规章等建议。 各国在国际经济发展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给予足够的重视。健康、有序的国际市场竞争机制需要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同样,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告诉我们不能忽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建立我国独立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规范是必要而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