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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同意(consent),源于古老的法律谚语“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受害人同意也称为“受害人的承诺”、“受害者的允诺”,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事前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则加害人的行为不违法,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它彰显了个人主义精神,使得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意志范围内自由的处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种重要抗辩事由。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受害人同意,本文试图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和探讨其成立条件。受害人应当具备同意能力。同意能力和意思能力不同,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要素,而同意能力是人对自己决定的性质、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理解能力,强调主体的智识能力和理性程度,更强调基于综合理性判断后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同意能力不能像行为能力那样一刀切地以年龄作为判定能力有无的标准,在确定同意能力时应当具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精神状况、生活经验等因素,需要法官综合各种要素进行个案认定。受害人应当作出明确和真实的同意,即同意的范围应当是确定的、具体的,其不能是概括的、泛泛而谈的,同意的对象应当既包括加害行为,也包括行为产生的结果,但不包括不确定的风险,对不确定的风险的同意是自甘冒险行为。同时,受害人同意应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即受害人充分了解加害行为的对象、方式、程度、后果等,在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受害人同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这是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对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作出的约束,以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手段加害受害人的行为不产生受害人同意效果。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也包括私法和公法。公序良俗一般适用于侵害人身权而不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往往不涉及公共秩序和道德评判。受害人同意应当预先以明示方式于加害行为实施前作出,若在加害行为实施后或加害结果产生以后作出,则是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为而非受害人同意。同意原则采用明示方式,明示要求同意必须以语言或签字等方式明确为他人所知悉,多表现为单方允诺或者免责条款的方式。同意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默示方式,如在紧急情况下抢救无法作出同意的病患,法律推定其为默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