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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证或曰单位证明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证明方式,其包括单位书证和单位证言两种情形。我国多年来形成的以单位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倚重组织的国民心态和证据资源极其匮乏的现状,决定了民事诉讼需要各级各类单位参与作证。但我国现行法甚至司法解释,都没有就单位作证的范围、格式、非法取得单位证明的排除、单位伪证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单位作证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导;学界对单位作证也谈及很少,这又使得单位作证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指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单位作证应有的证据效力及地位,需要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充分了解其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缕析我国证据规范所存在的缺漏,完善单位作证,引导实务向更加合理、更有体系性的方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