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化司法解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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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正义是评价一国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正义不仅体现为个案的正义,也体现为相同案件获得相同判决。由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客观法律解释主义理论的缺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机械适用法条规定、通过严格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得出判决结果,这样的判决有时是合法而不合理的,是不符合个案正义的。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如何实现个案正义、同案同判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力求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个方案。   本文第一章从2008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谈起,许霆案集中体现了个案正义和同案同判的问题,引出文章主题。   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个案正义的问题,从法律解释理论着手,指出客观解释主义的缺陷,主张结合主、客观法律解释的特点,在遵守成文法传统的基础上,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符合个案正义的判决,形成判例。   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的优点和缺陷。司法解释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起到过重要作用,但现有的抽象性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滞后性,现有的司法解释体制亟需改革和完善。   本文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统一法律适用的另一种方式--案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司法解释无可比拟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提倡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案例的地位日益提升。但目前的案例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难以保证同案同判。   本文第五章结合了以上四章的分析结果,提出构建“判例化司法解释制度”,结合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的优点,对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进行改造,逐渐以“判例化司法解释”代替“抽象性司法解释”。“判例化司法解释”是在坚持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设置的,既能维持现有法律体制的稳定,又能实现个案正义和同案同判,故最具有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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