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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彰显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体现宪法的价值和精神,为了弘扬宪政的理念和追求,高高在上的宪法必须得走下神龛。宪法只有通过适用,才具有生命力,关键之处在于其司法适用。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问题,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历史溯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试图通过对宪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分析,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制度构建。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大部分,共约60000字。 在引言部分,通过齐玉苓案引发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问题,笔者将此称为“宪法司法适用”。 第一部分是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法理探讨。宪法司法适用,简言之,即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权力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涉宪案件的专门活动。通过对宪法司法适用的历史进行梳理,认为宪法司法适用机制,作为涉宪案件的司法解决机制和公民宪法权利的最终司法救济机制,其价值就是在于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此来保证和实现人本和自由这一终级价值。并对国外有关理论,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进行了概括的介绍。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分析。概括介绍学界关于宪法在司法领域内效力问题的三种观点即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通过对我国宪法具体内容的分析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宪法特别是基本权利条款应当且必须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分析,介绍了涉宪案件的总体状况,并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的(2001)渝一中行终字第274号“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初步总结,指出目前大部分案件没有涉及违宪审查,不是宪法诉讼,只是比较低层次的宪法司法适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并不充分。 第三部分,笔者认为当下中国语境中学者们所研究和倡导的宪法监督制度实质上是在追求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适用模式,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适用的模式分析,发现各国基本上都是采取司法这一手段,基于此,主张建立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机制。我国传统上权利的宣示显然重于权利的救济,宪法司法适用机制对我国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和真正实现公民宪法权利;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和推行宪政。在分析得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机制的条件是确立司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最终救济原则后,通过借鉴各位前辈专家的意见,笔者抛砖引玉,从宏观上设计四个重要步骤:1、培育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意识;2、形成二元化的宪法解释机制;3、建立“双轨制”的违宪审查模式;4、创立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能够形成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机制。 结语,再次强调宪法司法适用机制的重大意义,并相信这一机制能够推动中国社会的渐进变革和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