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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蕴、传承民族文化、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纽带。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与经济并不直接相关,是与经济联系较远的文学、艺术和生产、生活实践领域。基于经济发展和审美消费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与资本相对的“符号资本”和“文化资本”,被赋予了较强的经济属性,获得了足够的经济吸引力。依据市场经济规律,一旦某种物品被赋予经济属性,便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面临此种情形。特别是近些年来,大众接受文化的方式日新月异,逐渐颠覆传统的接受方式,导致某些需要口传身授的文化逐渐消灭,传统工艺逐渐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实物流失海外;一些文化被外国公司商业化,为其谋取了巨额利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发达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无偿使用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美国好莱坞拍摄的动画电影《花木兰》,以中国传统故事花木兰代父从军为样,将其搬上荧幕,为其创造了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2008年上映的《功夫熊猫》,以中国为背景,布景、服装以致道具均充满了中国元素,其美术总监花了八年时间,钻研中国文化、艺术、建筑,务求使动画中每个细节忠实反映中国特色,最终为其赢得了6.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作为故事背景的中国却没有分得其应得到的一杯羹,不得不令人叹息。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实施,前后历经六年多时间,终于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使其首次受到法律保护。尽管出台了专门法律加以保护,特别是以行政保护模式为主,但与其相关的民事权利却未加以保护,导致民事权利保护缺失。许多学者呼吁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最大化。本文将在介绍世界各国及相关组织在此方面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构建适合我国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本文将从五部分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价值、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体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研究,主要介绍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及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情况。主要介绍我国立法保护状况、正在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相关实践活动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对其国际保护模式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并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方面分别构建相关制度,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模式。本文将采用比较分析法、考察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以及些案例分析法,立足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创设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