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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从免费向成本补偿的过渡。高校教育的收费标准一再走高,面对日益加大的家庭经济负担,同医疗、住房、社保等社会问题一样,教育收费高也成为国家、全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原因:其一是国家投入不足,其增长力度跟不上规模扩大的速度;其二是教育成本不明,导致政策失效;其三是教育成本不断膨胀。在高等教育成本投资的各分担主体:政府、高校、个人及家庭中,高等学校是进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决定着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工作的进展与实施效果。但长期以来,我国许多高等院校自身没有进行成本核算的积极性,缺乏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的动机;加之高校相关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滞后不利于高校教育成本的准确核算。高校教育成本究竟是多少?高校教育成本应包括那些项目?如何计量?成本应该如何分担?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写下了本文,除导论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外,主体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高校教育成本的概念及研究意义通过对成本、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高校教育成本的理论解释,得出了高校教育成本概念,所谓高校教育成本是高等学校为培养学生所耗费的全部教育资源价值,但它不包括学生个人或其家庭为接受高等教育而耗费的价值,也不包括政府、社会及个人由于实施或接受高等教育而减少或放弃的收益。全面分析了高校教育成本的四大特性:(1)成本补偿的间接性;(2)成本的区间性;(3)教育成本的递增性;(4)效益在时间上的不配合性。高校教育成本的研究,有利于限制那些不必要的开支(包括人、财、物等),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使有限的资源用在发展的刀刃上,发挥最好的效益。因此,实行教育成本核算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改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的一种有效方法。第二部分,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理论教育成本核算问题从60年代初提出,到90年代末还停留在理论讨论上,主要原因是教育成本核算环境的限制,因为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传统上不计算盈亏,不核算成本。高校这种属性使得教育成本核算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要准确核算出高校教育成本,就必须确定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理论。(1)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2)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受益原则;(3)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进行成本核算的高校;(4)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单位学生每学年接受的高等教育服务。(5)高校教育成本的成本计算期:8月1日———次年7月31日;(6)高校教育成本项目的设置,将成本划分为直接教学成本和公共教学成本,设置成本科目七类: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事务费用,行政、教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服务费用,其他费用。第三部分,高校教育成本的具体核算在核算教育成本前,必须先界定高校后勤支出、校办产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住房支出、科研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等支出的性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实务问题包括教育成本核算的程序设计和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设计,教育成本报表的设计等。参照企业成本核算的程序,教育成本核算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在“单轨制”核算的思路下,确定成本对象和成本计算期;设置成本科目和成本计算单;记录、归集、分配费用,计算成本;编制成本报表。第四部分,高校教育成本的分担高等院校教育成本分担体制主要是指高等教育各投资主体分担教育消耗总成本的比例和运行方式。中西方的教育成本分担体制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说对教育价值功能的认识深化是构成分担体制变化的思想基础。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仍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与补偿者,但随着全国各项经济指标的提高,国家对高校教育经费拨款却一再减少。事实上,目前学费收入已成为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大学学费指的是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高校向学生收取的部分或全部培养成本,国有高校收取的是部分培养成本,民办高校收取的是全部培养成本。也就是说,对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来说,学费是教育成本的补偿。学费的收取,不仅要依靠准确的成本信息,还应考虑群众承受负担的能力;高校地点、教学质量、专业等差别。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合理收费的基础上,完善收费制度、解决贫困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等相应配套制度,以实现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