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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从西方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一切价值准则和理论原则,都是在市民社会中培育出来的。在我国,要积极推进法治的进程,就必须积极加强市民社会的建构,促进市民社会的生成,以形成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从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史来看,市民社会大致经过以下三种理论模式:第一,以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从政治意义上阐述的市民社会;第二,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从经济意义上阐述的市民社会;第三,以葛兰西和J.哈贝马斯等为代表的从文化角度来分析的市民社会。本文所阐述的市民社会主要是近代产生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模式,也就是上述的第二种理论模式。实际上,“市民社会”只是表示西方特有的“国家—社会”关系,是政治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产物。市民社会的提出与现实的制度建构,基本目的是依靠社会力量来对国家权力扩张进行抵御,防范政治专制,使社会和人民获得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自由。在全球民主化的大趋势下,当代中国不得不走上民主化法治化的道路,而法治现代化的关键就是控制国家权利,于是一直担当抵制国家权力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就被引进了国门。然而应当看到是,在西方,市民社会主要是自然演进的结果;在中国,市民社会则完全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市民社会对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定有着与西方不同的意义。如何生成中国市民社会成为学者之间最为热闹的话题。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运作的,这种社会环境肯定是包括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生成不应该脱离中国的传统文化,必须要与我国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等外部环境相适应。同时,那些具有人类社会共同性的经验和价值依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吸收。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儒家化的,同时兼具西方市民社会的有益经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和法国社会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为我国市民社会的生成路径提供崭新的思路。由于中国市民社会生成缺乏根基,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和方案是很难科学设计的,更难组织实施的。我们只能从西方的市民社会自然生长的历史过程中得到较具普遍性的经验,只能从我们的传统文化资源中获得建构本土市民社会的经验性认识,而且这些经验性的认识往往只能为市民社会的建构提供最低限度地条件,具体包括:第一,国家或者政府应该成为市民社会建构的积极主体;第二,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培植公民平等、独立、法治和权利意识;第三,积极培育公共领域;第四,努力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第五,司法应该独立等。最后,市民社会是个历史的范畴,我们在借鉴西方市民社会的经验时,既应关注市民社会的历史,更应关注市民社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