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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开始日趋恶化,沙尘暴、扬沙天气数量越来越多,为了治理草原生态,从2005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开始施行禁牧、绝牧、退耕还林还草等草原生态建设工程。随着这些生态建设工程的陆续开展,草场承包权人因这些国家政策等的实施而失去了发展机会,从而发生了利益损失。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这些受损者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均不同。牧民生活水平直线下滑,怨声哀悼,参与草原生态建设积极性逐渐下降,乃至直接影响了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本文通过研究在草原生态补偿现状,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各地对草原生态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主体、受补偿主体、补偿范围及对补偿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作者试图从补偿标准、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受补偿主体几点寻求解决方法,通过明晰草原草场使用权和所有权,增加草原资源使用费,完善草原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论述观点,为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从而达到促进《草原生态补偿法》制定,提高全社会对草原生态建设工程的关注,激发牧民对草原生态建设工程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