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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以及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立法职能日益转移到行政部门。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大,涵盖面广,在我国行政立法已成为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由于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为避免行政权的滥用有必要借助外部力量来对其进行制约。在现代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制约因素。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但目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仍然过低,参与过程缺乏制度化与公开化,行政立法不受社会监督的现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从而使民主化原则难以得到贯彻。因此,针对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有必要深入地分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治价值,剖析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不足的根源,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构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价值,界定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涵义,从宪政和行政法学的角度剖析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理基础,并分别阐述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对提高立法质量、推进行政立法民主化、增强公民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这四方面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及台湾地区关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葡萄牙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实践,并总结出这些国家及地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的特点。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指出原因在于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有效性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意识淡漠等。第四部分对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制度设计构想,分为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措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和公告评议制度、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保障制度等三个方面。总之,行政立法只有尽可能的吸收公众参与,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立法民主化。本文力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设计,希望能对行政立法的民主化有所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