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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地诉讼是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最常见且棘手的,它既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航运实务中一个实践问题。典型地,货物索赔人通过扣押船舶选择诉讼法院,与船方在提单或运输单证中订立法院管辖条款选择管辖法院形成对弈,导致管辖权冲突。本文通过对中国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实施状况的观察和剖析,探讨中国海事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应如何正当行使管辖权。论文以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从竟辖法院到适当法院为主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导论。首先对论文的研究问题及研究范围作简要的交代,然后在梳理中国海事管辖权确立历程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阐明中国海事法院行使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当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同时概略性地描述主要航运国家行使及协调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发展趋势,勾勒出本文的研究背景。第二章影响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选择的因素。首先探讨造成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并存管辖的原因,指出航海贸易中的多重联系因素和多重管辖依据是并存管辖权的产生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并存管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出并存管辖是择地诉讼和管辖权冲突的必然结果。然后阐释海事索赔请求人选择在中国诉讼的动因,从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的不统一、选择诉讼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以及程序性规范的差异三个方面,分析海事索赔请求人在中国诉讼会占有哪些先机及优势。第三章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首先从国际航海贸易特征入手,分析海事货物索赔人根据一般国际管辖权依据起诉船方的困难及障碍,说明扣押船舶确立海事管辖权的必要性,并进一步阐释为什么扣押船舶确立海事管辖权是海事索赔请求人选择诉讼地的先决条件,并同时指出扣船确立管辖权是目前海事货物索赔人择地诉讼及与船方争夺管辖权的一种博弈手段。最后从维护航海贸易的正常秩序以及损害原则的角度,阐释限制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的必要,指出限制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是对海事货物索赔人择地诉讼的一种限制。第四章船方选择管辖权。首先分析船方为什么会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订立法院管辖条款,然后具体阐释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方式及其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效力问题,分别论述与效力有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认定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一是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尤其是对第三人的效力。在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船方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订立法院管辖条款是船方择地诉讼的一种手段,也是其对抗货物索赔人通过扣押船舶择地诉讼的一种策略。它可以避免货方选择诉讼法院对其不利,阻止货方在选择的法院诉讼,而迫使货方接受提单或运输单证中的法院选择条款。这事实上造成了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货物索赔人与作为被告的船方选择管辖权的对弈,导致管辖权冲突。第五章法院选择管辖权。首先阐明受诉法院选择管辖权的意义,以及应遵循的步骤。然后对目前法院选择管辖权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对比,指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强调为保障受诉法院正当行使管辖权,确定适当法院必须采取具体、实在的方法,考量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第六章结论。总结现有协调管辖权冲突规则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协调管辖权冲突规则以及适用条件的差异,无法达到减少或消除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择地诉讼和管辖权之争的目的。减少或避免海事货物索赔中择地诉讼,以及消除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是统一国际海事货物运输法律,不仅实现国际货物运输实体法律规则的统一和国际化,同时也包括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规则在各航运国家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