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视野下的无被害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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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生理或心理需求而实施的,不对具体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威胁而被刑法禁止的行为。本文立足于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之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催生刑法机能由传统的偏重社会保护向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转变,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下较为系统、理性地审视无被害人犯罪。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无被害人犯罪的学说背景,评析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总结了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与现状;第二章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剖析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认为刑法中的人权应当包括被害人的实体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其中,保障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属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内容,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则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内容。因此,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当理解为两个层面,即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的逐步形成,刑法机能也必然会朝着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第三章在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视角之下审视无被害人犯罪刑事立法,本文认为,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是必然趋势,这是刑法对一般人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在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过程中,刑罚设置的日益轻缓化、刑罚执行的日益人性化则是刑法对犯罪人人权保障的体现。从实然的角度看,我国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基于此,本文在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论述了人权保障与我国无被害人犯罪刑事司法和无被害人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与矫治。在刑事司法方面,认为这侦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自由的保护、应当建立无被害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关于无被害人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与矫治,基于该类犯罪的自身特点,本文认为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综合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对行为人进行行为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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