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相关人之一,同时股东也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有趋利避害的本质,就会促使其积极主动的配合企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只有重整成功,股东手中的股份才不会贬值归零,其投资收益才会转亏为盈。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股东具备重整的驱动力,只要充分合理的保护股东的权利,必然能够使股东成为企业重整的重要力量,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但股东的趋利性将导致股东会下意识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股东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破产重整能够得以顺利的进行,实现企业的涅槃重生。本文充分考量我国企业的破产重整实践,从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探索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一是明确股东重整草案表决权及表决的比例,确保股东可以充分的、积极的参与到破产重整过程中,以期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企业重整成功,实现多方共赢;二是完善股东的重整监督权,改变现行法律下股东的重整监督权行使的结果是终止破产重整,宣告企业破产的局面,促进监督权得到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