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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初的提单只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其收到货物的收据,据此,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才被赋予物权效力,可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这就使国际贸易由实物交易到单证交易的转换成为可能,从此提单在国际贸易的舞台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并且这种作用已远远超出了其在海运环节所起的作用,并由此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但长期以来,对于提单所体现的权利性质却一直争论颇多,未有定论,这一现状阻碍了提单作用的发挥。在实务中,提单的定性对于解决由提单引起的纠纷,如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货物失窃等,也有很大甚至关键性的影响。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简单回顾了提单发展的历史,针对当前许多学者在研究提单性质的时候,往往从对提单的定义入手,笔者提出这种出发点是不正确的,进而以提单自身的发展为基础,指明其具有的功能和作用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提单具债权性和物权性,但其首先具有的是债权效力,其后才是物权效力。 明确研究对象是讨论性质的前提,因而本文在第二章结合当前国内外对提单的定义,指出成为提单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三章——第五章是对提单性质的讨论,是本文的主体部分。 第三章首先对有价证券的概念进行阐述,提出提单是广义上的有价证券;紧接着在第二节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规定分析了提单的有价证券性;最后,重点对提单所具有的有价证券属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是无因证券和设权证券,是文义证券、完全流通证券、非严格要式证券、提示证券和缴回证券。 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提单的债权性和物权性予以具体阐述。 第四章是对提单债权效力的阐述。首先本文在第一节介绍了提单债权效力的确立过程,这是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针对有关提单债权效力的诸种学说,本文co分别予以分析,指出不合理之处;最后对债权效力在运输环节中的作用范围,指出提单债权关系与原始运输合同关系是相互独立、各自存在的关系,提单关系只作用于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 第五章则是对提单物权效力的阐述。同样,首先在第一节介绍了提单物权效力的确立经过,在此基础上,否定了物权效力否定说,肯定提单的物权效力,并对肯定说各学派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恶意第三人夺取货物时,绝对说的理论更为适合,其他情况下,则适用代表说。在第三节,本文具体分析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并未对源于英美法系的“ document of title”进行分析,这是因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因此本文运用我国民法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提出提单在客观上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但本文认为,提单在运输环节不具有物权性,只具有债权性,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即可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而无须证明其他,这对解决有关提单的争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进而认为提单代表的是占有权,非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