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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几乎都有所涉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该项制度对于缓和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矛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对于巩固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各国法律中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定稍有不同,但核心内容大同小异,即离婚后经济状况将陷入贫困状态,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方,可以让原配偶在经济上对其进行扶助。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条文增加规定了不少有关离婚救济制度的内容,系统确立了三项基本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将其称之为,对进行家务劳动的妇女经济补偿,对生活贫困的弱势方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对弱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上述规定是为了让在离婚之后生活水平将会严重下降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为考虑到因离婚所付出的经济上的成本过于高昂而不敢离婚,而死守着已经濒临破碎的婚姻。这与《婚姻法》所倡导的离婚自由原则不谋而合,也更加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当事人在人格上的平等与独立。但是中国当前的《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广泛地适用到大量的有关离婚纠纷的案件之中,发挥其救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功能,而且由于其法律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在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中,通常法庭作出的判决并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在精神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受到损害的弱势配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建议我国《婚姻法》在今后如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应当构建法律条文更为细致、规定更加完善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本文拟从研究离婚后扶养制度之确立所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入手,通过剖析该制度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功能,并进一步研究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最终在弄清该制度本质内容的前提之下分条缕析,希望能够为国内今后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将从四个角度来研究该制度:第一部分简要探讨了该制度的定义、性质、特点、种类和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详细规定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而分析其在制度适用上所存在的障碍与缺陷。第三部分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详细规定,并指出该项制度存在的进步意义和在具体适用该制度时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域外的离婚后扶养制度,重点介绍和评析了德、法、英、美四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五部分较为详细地阐述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后扶养制度如何构建以及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