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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劳动法和国际私法等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大量含有涉外因素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法律冲突问题。这种窘境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久发展和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因此迫切需要我国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冲突法进行调整和规制。本文立足于实际,体现本文的应用价值。笔者主张将劳动合同冲突法立法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管辖权方面,笔者主张在明确劳动合同性质和种类的基础上分别确定管辖权原则,并且在确定管辖权之前明确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关系,以达到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诉权的目的。在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作为实体法中的重点部分进行论述。笔者建议在充分彰显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相结合,并提出将“直接适用的法”原则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和“兜底条款”,而将最密切原则上升为劳动者获取更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的立法构想。在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中,笔者主张在外国裁判承认与执行上扩大本国法院的受理范围;在中国区际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上以平等互利为基础,降低大陆法院对港澳台地区裁判承认与执行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两岸三地经贸往来的顺利进行。本文希望通过对劳动合同冲突法问题的探讨和研究,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