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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民政府“新县制”下的乡镇体制作为研究对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回溯清末至国民政府“新县制”实行前的乡镇体制。简述了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县组织法》框架时期的区乡(镇)体制。第二章:论述“新县制”乡镇体制的颁布与建立。国民政府于1939年颁布并推行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及一系列法令,时人称之为“新县制”;“新县制”下县与保甲之间仅设乡镇一级行政,乡镇分别创设民意机关和行政机构。第三章:阐述乡镇民意机关及其运作。首先,介绍了“新县制”对乡镇自治制度的设计,其中包括各级民意机构的设置和选举制度;其次,考察了乡镇民意机关的运作情况,分别分析了户长会议与保民大会,以及乡镇民代表会的操作状况。第四章:阐述“新县制”下的乡镇行政。乡镇及保甲行政机构分别为乡镇公所和保办公处,行政人员为乡镇长和保甲长;乡镇长、保甲长按规定应由选举产生。在“新县制”下乡镇行政得到了充实,但是乡镇长、保甲长的选举及任职存在种种弊端;乡镇行政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农村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五章:探讨“新县制”下的乡镇财政。“新县制”赋予乡镇财政以独立地位,但实际上乡镇财政并未能普遍形成。各地乡镇收入主要靠摊派;乡镇造产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其对农民生产和生活也造成了危害。结语:从正反两方面归纳分析了“新县制”下乡镇体制改革的得失。一方面,这种体制的建立构成了中国地方政治和行政体制现代化的内容,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方面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和当时社会的腐败,致使“新县制”乡镇体制的运作存在诸如选举操作黑暗混乱、人员素质低下、经费筹集困难等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