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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众筹行业新兴起的融资方式,指项目融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向大众投资人推介项目,同时约定以股权的取得作为大众投资人的回报,从而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自其2011年在美国诞生以来,这种新型融资模式迅速在全球复制开来。中国股权众筹发展速度近两年来迅速跟上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脚步,这其中一方面得益于中国互联网行业整理技术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中国整个投融资大市场的迫切需求所驱使而使然。但与美国《创业企业促进法案》(以下简称JOBS法案)不同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却还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这势必会给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确定性,行业的公司和投融资者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此,本文将从股权众筹的概念出发,研究其特征和运作流程,同时结合美国相关的立法,将中美两国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发现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和缺陷,找到亟待完善之处,并在最后针对不同主体分别给出相关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对中美股权众筹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特征,意义入手,对股权众筹进行了介绍。该部分先从众筹的概念和特点出发,介绍了众筹和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以厘清股权众筹与其他众筹模式的区别;继而引入股权众筹的运作流程,分别详细介绍了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包括融资者、众筹平台、投资者,并对具体的流程作了详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将中国和美国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分别从融资者、众筹平台、投资者来展开比较。在股权众筹融资者方面,主要两国的准入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公开宣传规定入手进行比较;在众筹平台方面,主要从众筹平台的设立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尽职义务规定来作对比;最后是关于投资者方面的立法规定,将两国在投资者准入资格方面的规定和保护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分析,简要得出问题所在及需要借鉴的方向和内容。第三部分则是主要基于前述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之后,深入研究股权众筹中三方主体在立法方面的问题。通过究其原因,有深度地分析出我国目前在股权众筹立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存在怎样的缺陷。第四部分主要是给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分别以股权众筹中的融资者、众筹平台、投资者来展开论述。首先针对融资者,主要是确立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股权众筹融资允许其进行公开宣传;其次是对众筹平台的建议,例如如何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以及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降低股权众筹融资风险,保护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后在投资者方面,设立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救济机制,以及如何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从而降低投资者的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