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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惩治腐败虽然取得较大成就,但是犯罪形势依旧较为严峻。笔者随机收集了134个典型行贿案件,对其统计分析发现在惩治贿赂犯罪时存在着犯罪潜伏期长、犯罪方式愈加隐秘多样化、侦破案件严重依赖犯罪人的口供、证人翻供率较高、紧张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目前的犯罪形势以及对行贿人、受贿人量刑混乱等诸多问题。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对行贿人特殊自首制度以及自首、立功和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但是这些制度对犯罪人的豁免力度还不足以快速突破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形成的铁盟。对污点证人进行罪行豁免能快速攻破犯罪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关键性证据。我国一系列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利规则的确立;刑法对行贿人特殊宽宥法则的确立;豁免污点证人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罪行豁免的做法以及现阶段正处司法改革大环境等诸多因素为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可行性。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为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其很多有益成分值得我国加以借鉴。我国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应采用罪行豁免,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完善我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