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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实践出发,分析研究了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有关概念和法理基础。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关规定和理论的基础上,以分析中国公务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特点和不足为切入点,结合作者的工作实际,提出了独立的见解。本文作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有的仅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收入申报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申报主体方面范围过窄,相当一部分应纳入监督体系的人没有界定进来;在申报内容方面,收入不能完全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使得申报制度的防腐功能几近归于失效;在申报时间方面,仅规定了定期申报,没有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缺乏动态监督;在受理和审查机关方面,组织、人事部门不具备独立的监督功能,极大地影响了监督的功效;而由于没有公开申报材料的规定,使得社会监督无从进行;罚责方面,仅有党政纪处分,没有与刑事责任相联系,缺乏威慑力。这些缺陷,急需得到修正。一个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有关于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的科学界定,以确保该申报财产的人都必须申报,该申报的内容没有遗漏。在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方面,要形成适时、动态的全方位的监督。并设立独立的受理和审查机关,以保证监督责任的落实。将财产申报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可以加大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惩处力度,促使申报主体自觉、如实地申报。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建立起一个动态的、全方位的让申报主体不能为、不敢为的防腐体系,必将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发展。而财产申报制度的防腐效果,也为各国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从各国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制度体系。通过深入研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最后,作者就如何完善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