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法律制度研究——以借特殊目的并购公司美国上市为研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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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中国国内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证明自己在财务报告、产品质量及公司管理方面已经达到国际标准而选择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上市,例如在美国上市。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一般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即IPO(InitialPublicOffering)和反向并购(ReverseMerger)两种方式。与首次公开发行相比,反向并购具有上市门槛较低、耗时较短、手续相对简单等优势,并能实现与IPO同样的目的,从而受到中国境内非上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青睐。然而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并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下文称《并购规定》)对常见的反向并购的方式:买壳上市与造壳上市都设置了比以往更严格的约束。因此,自《并购规定》生效,境内非上市公司通过一般方式反向并购登陆美股市场的步伐明显减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为实现境外上市、跨境融资的目的就必须寻找其他在现实情况下,更具有操作性的方式,而最近几年兴起的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PurposeAcquisitionCorporations,SPACs)模式,可以算作是一种代替一般反向并购,实现美股上市的好的选择。  SPACs作为借以进行反向并购的一种特殊空壳公司,中国企业利用其美股上市具有操作性强,经济风险相对小等优点,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与其他上市方式一样,通过反向并购SPACs实现上市需要离岸地(我国)与上市地(美国)的法律规制。由于通过SPACs上市改变的只是在上市地资本市场上的操作,最终SPACs壳公司要并购国内资产,仍旧需要以反向收购的方式进行,故,在现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SPACs的法规出台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其在我国的操作处于真空地带,通过反向并购美国SPACs壳公司美国上市的境内企业应该受到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的制约。但是,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着适用不明确,专门针对SPACs模式的法律规范缺位等问题。鉴于此,如何完善与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就成了丞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首先简述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s)的基本含义、历史发展与在当今的法律背景下的操作流程以及我国国内公司通过SPACs美国上市的优势与风险;其次,分析通过SPACs壳公司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与SPACs壳公司应该受到的上市地(美国)与离岸地(我国)哪些法律的规制,并探讨我国企业应当如何适应上市地各项法规规定;再次,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和健全与通过反向并购SPACs壳公司美国上市模式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薄见。期待本文的写作可以为境内公司美国上市融资提供借鉴,也能为国内立法机关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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