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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近年来倍受社会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物权理论对我国目前运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中西方有关土地制度的物权理论,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物权立法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特征。农村集体土地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集体所有土地,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其不仅具有一般物权的特征:支配性、对世性、优先性、法定性;还具有权利取得特殊性、所有权不完全性、使用权有限性的特点。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土地物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土地制度经过夏、商、周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唐朝以后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表明我国土地物权制度日趋完善。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土地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确、主体虚位、所有权权能弱化、主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第四部分内容系针对我国土地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即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将其界定为“集合共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农民通过村民大会的方式行使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已深入人心,应予以沿用。立法中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继承与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立法可通过对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进行限制的方法,维持农村集体土地用途。 本文拟通过完善上述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以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