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物技术产业是21世纪最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之一,基因技术作为生物技术的基础与核心组成部分备受关注,各国纷纷采用专利的方式对基因技术进行保护。由于专利法不断延伸其所能够调整的客体范围,所以专利法的影响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其所能够保护的课题范围也越来越大,于是,经分离纯化的基因序列也成为基因专利的客体。鉴于基因本身具有生命特性,对基因专利的行使过程可能影响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造成生物医疗、转基因农作物等技术和产业上的垄断风险及其他社会问题。就现在来看,我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只有通过提升科技竞争力,通过科学和技术实现产业化,才能够真正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才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所以,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应该特别重视科技创新这一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只有不断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够促进与基因序列相关的研究工作实现重大突破,才能够为基因专利产业化的发展扫清障碍。建立一个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对基因技术的不断深入研究,对提高社会公共福利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基因专利权人如果滥用专利权封锁市场,排除、限制竞争,那么必将会带来基因专利垄断,不仅有害于基因产业的发展,还会带来较严重的社会影响。基因专利垄断不可小觑,如何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基因专利权利行使过程中形成的种种垄断问题,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内容。与现代生物技术的特点相适应,生物经济运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基因专利的产生和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市场变迁和运营状态的变化,除传统方式外又产生了新的运行模式。本文通过对基因专利垄断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界定,深入剖析了基因专利在新经济时代发展所需面临的挑战,创新性地提出了基因专利垄断的概念,并总结、提炼出了基因专利垄断的主要形态。首先,在基因开发阶段,基因序列专利的工具性特征可能会在创新市场中形成一种基因序列独有的基因专利工具型垄断;其次,当基因技术不断发展,在后续研发和生产交易中,基因技术专利在技术市场变成了可交易的商品,从而会出现基因专利集聚型垄断;最后,随着对基因专利的深入开发与利用,逐渐形成基因专利产品和与其相关产品时,往往会影响到该基因产业的发展,这就有可能出现基因专利产业型垄断。以上三种主要形态的基因专利垄断分别对基因技术研发的创新市场的竞争、基因专利交易的技术市场的竞争和基因技术产业化之后的基因专利产品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同形式的危害,需要采用不同方法有针对性的予以规制。在创新市场范围内,基因专利工具型垄断的危害主要表现为:(1)制约基因基础研发;(2)限制基因序列探测领域的竞争;(3)限制基因下游产业的发展。相对应的,为规制其损害行为提出了三种规制的建议:(1)基因专利权人多级垄断的规制;(2)基因专利拒绝交易的规制;(3)基因专利垄断高价的规制。就技术市场而言,基因专利集聚型垄断的危害表现为:(1)增加专利获取成本;(2)集聚专利诉讼风险;(3)排除、限制技术市场的竞争。而对应的规制方法为:(1)基因专利集聚申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2)基因PAEs集聚的专利资产剥离;(3)基因专利非正常直接购买行为的反垄断审查。从产品市场来看,基因专利产业型垄断的危害表现为:(1)基因专利增强产业的进入壁垒;(2)基因专利垄断控制一国的产业结构。由于基因的特质,随着基因专利在利用方面的深化,其产生的垄断效果会愈加强烈。对基因专利产业型垄断提出的规制方法是:(1)限制基因专利产品的垄断高价;(2)对基因专利药品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3)建立基因产业垄断风险防控体系。本研究以基因专利垄断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基因专利垄断的立法体系、法律规范的考察,分析我国基因技术专利在研发、交易以及转化为商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问题,再通过与域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对比,总结我国基因专利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为构建我国基因专利垄断规制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基因专利垄断形式有着非常隐蔽的特性,隐匿于基因专利行使中的各个环节,其对破坏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就现在来看,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学习并借鉴国外科学、丰富的立法和执法经验,不断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规制基因专利垄断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