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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随着欧盟一体化不断加深而发展的。继受德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欧盟竞争法采取的是分立式立法模式,欧盟竞争法(狭义)与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及适用上有着比较明确的界限。源于欧盟这个组织的特殊性,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几十年逐渐发展成为由效力不同的几个层次的法律规则构成的“法群”,即《欧盟条约》等条约性文件中规定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基本原则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以及欧盟法院根据授权作出的判决及预裁而形成的判例。在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一致的过程中,欧盟指令成为积极协调的主要手段,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也大多来源于此,因而欧盟指令对于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意义重大。从世界范围内看,得益于对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借鉴及欧盟发达的市场经济,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是从立法理念还是立法技术及实体规定都是比较先进的。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时至今日,当初的立法环境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部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通过对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及比较,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比较论证,借鉴、吸收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先进之处,对修订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