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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科学技术也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刑事侦查过程中,这使得科学证据在刑事司法裁判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我国长期实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正确适用。在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令人诟病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难以被法庭市查,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难以对其质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成为大势所趋。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响应学界的强烈呼声,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制度,这可以说是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益尝试。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的较为简略,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这无疑使专家辅助人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障碍。本文拟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分析,揭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外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含义、性质及功能。通过对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证人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专家辅助人独特的法律属性,明确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价值;第二部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本部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起源、在国外的立法与实践、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揭示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设想。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问题的细致分析,结合国外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置程序。任何法律制度的运行都要有开关制度的配合,本部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置程序作了深刻的研究,提出了赋予当事人鉴定启动权、建立鉴定意见开示制度、规范鉴定意见书的制作、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应说明理由四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