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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原有矛盾进一步激化,新型矛盾又层出不穷,突发性暴力犯罪增多,导致命案层出不穷。面对繁重的破案任务和破案压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因为对法律政策掌握的滞后和急于求成,造成案件在侦破中存在瑕疵;导致案件结果失之于真、失之于实,造成了冤假错案。尤其是在死刑案件的办理中,其裁判结果关系到人命。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担起审查死刑案件办理合法公正的重任,是责无旁贷的;在法律实际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检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职能,从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这对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明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法律监督权。不管是从世界法制史、还有当今世界范围内来看,还是从当今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以及司法实践中看,抑或从检察权需行使监督职能看,检察权产生的原因都是为了完善法律监督,监督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历史传统上和宪政模式中监督权都是重要内容,都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检察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法律监督,检察权就是监督权。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监督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公诉职能的异常强大成为了履行监督职能的障碍。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使检察机关拥有了一定的行政权,从而使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占据了其日常工作的绝大部分精力,削弱了其法律监督职能。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多反映出的是检察院唯一监督机制,缺乏外部再监督进行制约,使检察机关在对自己实施内部法律监督时,很可能只是走过场,这就为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二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完善,导致宪法授予的法律监督功能无法完全实现。我国检察机关目前所能采取的法律监督功能主要集中在了司法审判领域,距离实现宪法授予的全面法律监督功能尚有不小的距离。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是最宝贵的,剥夺后便不能恢复,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此外,在死刑案件的办理中由于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办案人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速战速决的错误思想认识,导致办案过程存在瑕疵,给案件的正确审判定论埋下了隐患;同时当前经济的发展,人权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再加上国家对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视,对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依照相关的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监督,争取做到不枉不纵。认清了检察权的实质,看到了检察机关在死刑案件监督中存在的弊端,了解了错误的死刑案件审判带来的危害,也就了解了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应有之义。从侦查阶段开始,经审查起诉阶段最后到审判阶段,监督活动贯穿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合法性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合法性监督,在审判阶段对死刑审判程序、一审死刑案件定罪量刑、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这些监督环环相扣,只有每一个环节监督落实到位,才能进一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