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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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近几年逐渐增多,而医疗纠纷在我国属于比较新型的案件,因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有关问题一直存在各种争议。其中,医疗纠纷的概念、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更是争议的热点。  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产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为特殊侵权,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侵权为一般侵权。应当将医疗侵权之诉与一般侵权之诉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样既对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有利,又能体现出对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使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保护。  医疗纠纷近几年日渐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医疗行为自身特点外,医疗机构的管理,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出对患者有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引发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现行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模式主要是协商和调解,其优点是医患双方能充分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来,能快速的解决纠纷,但协商和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诉讼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模式,但诉讼中的各种不足对医疗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有一定的妨碍作用。这些缺陷都应该及时予以规范、调整。  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多人认为所有医疗纠纷都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适用该规定,对该规定不能僵化地理解,法官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尤其需要注意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轮换。  鉴定结论对处理医疗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鉴定结论也相当依赖。但医疗纠纷中的鉴定仍然有不足之处,如重复鉴定、鉴定人对医疗机构的苛刻、鉴定费一律由医疗机构承担等。  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一直是争议的热点。在医疗纠纷中,如果不是医疗事故,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直存在争议。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公正的,主张不能适用;认为医疗行为存在不可预见性、特殊性的,主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在所有医疗纠纷中适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用语不严谨,最高人民法院对《条例》理解不一致,造成大家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引发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双轨制,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尽快调整,诉讼中减少不必要的鉴定,降低鉴定消耗,缩短医疗纠纷的诉讼时间;为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可立法保障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作用,并建议将仲裁制度引入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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