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中的自首问题——以职务犯罪轻刑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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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最重要手段,而惩罚失当导致的职务犯罪轻刑化现状是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自首认定和适用比率畸高,减轻处罚适用频繁。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的重要情节,刑法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使得犯罪分子有可能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但实践中自首情节认定相对较为复杂,导致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不严格,出现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正确理解自首的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对排除执法差异,确保量刑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犯罪自首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究其原因,有其法律规定本身的瑕疵,也有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是理论与实践多方面原因所致。本文首先从职务犯罪近年来轻刑化趋势入手,以实证分析的方式指出不当认定自首情节、自首情节在量刑中从宽幅度过大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重要原因,并阐述职务犯罪轻刑化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法律危害后果。  第二章比较一般自首从宽幅度和立法模式、职务犯罪自首特别规定,指出我国适用绝对从宽和相对从宽结合的原则,将自首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考量,但最终考量从宽幅度时,还应结合行为人的其他事实、情节综合全面考虑,更加切合刑罚目的。接下来重点结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特殊性、犯罪事实被掌握的程度、投案的对象三点提出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现行规定的不足和如何完善。  第三章谈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现实困境,主要是司法实践中,因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导致证据不能全面、完整的移交,带来最终审查是否能认定自首时的困难,另外对于已经移送的证据材料,如何审查其效力,正确认定自首。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未对从宽幅度作出细化限制,导致自首从宽随意性过大。侦查过程中,也存在侦查部门与职务犯罪行为人“诉辩交易”,“送”自首情节的情形,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现行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不公开,一般人无从得知其问题,二是侦查部门缺乏外部监督,监督制度有缺陷。最后,谈法外因素的干扰,主要是职务犯罪人员身份特殊性带来的外部压力、职务犯罪人员自身素质影响、司法人员素质影响几方面。  第四章谈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要具体区分自首的质量,并量化到最终的量刑幅度上,遏制随意从宽的趋势;二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改善司法外部环境,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不再“特殊”;三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现有的监督权,同时以辩护人、代理人的监督权为契机,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独立监督案件侦办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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