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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制度历经数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中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是明确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最主要的方式。对协议的研究价值也不仅体现于对协议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地方政府职权行使的监督、公共利益价值的实现,甚至对于整个地方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制度都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通过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司法审查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协议的性质认定、纠纷救济模式的选择、纠纷类型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实务界都争议不断。目前,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202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从而法院认定协议性质的难度也随之增加。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司法审查现状来看,协议争议的具体表现为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不足、协议识别不一,协议效力判断标准不一,协议中解除权不当行使等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保障社会资本合作方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的基础上,同时完善对协议受案范围、效力标准、履行审查以及解除权的规制等司法审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