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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由于其多发性和复杂性,一直是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其中聚众斗殴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近乎占半数比例,而与之相关的刑法规定过于笼统,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对相关刑法规定的适用作司法解释,理论界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识也不一致,导致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司法认定问题成为刑法实务界处理刑事案件的难点。本文从分析聚众斗殴转化犯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系统梳理聚众斗殴转化犯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包括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标准和聚众斗殴转化犯责任主体范围等问题,予以较为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3.6万字。第一部分是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司法实务概览,首先通过比较两起案情相似的司法案例,从司法审判的显著差异管窥聚众斗殴转化犯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检索相关网络数据平台以及查阅各地法院判决文书,探寻聚众斗殴转化犯在司法适用问题的症结之所在,并多角度考查法院对这些问题做出的具体处理办法,从总体上把握聚众斗殴犯司法适用之现状。第二部分是概述聚众斗殴转化犯之基本理论,为分析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司法实务问题奠定学理基础。针对目前理论界对转化犯内涵之争议,笔者主张将其划分为“典型的转化犯”和“法律拟制的转化犯”,而聚众斗殴转化犯属于“典型的转化犯”,在此基础上对聚众斗殴转化犯法律规定的性质予以深入研究,主要针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法律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的理论分歧,提出区分两者的特有方法,进而探讨聚众斗殴转化犯之法律规定的本质所在,得出聚众斗殴转化犯之法律规定为注意规定的结论。最后论述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的两大基本指导原则,即罪刑均衡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提供法理依据。第三部分专门探讨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标准。针对司法实务界对聚众斗殴转化犯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论文对“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及“混合标准说”等理论观点分别加以分析,认为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应当坚持“混合标准说”。以此为基础,论文分别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个方面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具体标准进行分析,主张聚众斗殴转化犯在客观方面应当同时具备前提条件、行为条件、结果条件及时空条件,在主观方面应当考查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的故意抑或杀人的故意。另外,论文还探讨了事实认识错误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是否存在影响。第四部分专门探讨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责任主体范围。针对司法实务界对聚众斗殴转化犯责任主体范围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论文分别对“部分转化说”和“全部转化说”加以分析,认为在认定其责任主体范围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针对具体情况对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均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认定责任主体范围,进而具体分析了司法实务中确定责任主体的不同做法并提出了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