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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学术界都备受争议。本文从历经该制度实践过程的法律职业者的实证视角,适应现实需要出发,通过数据统计、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制度实践的历史状况、突出问题、发展方向进行了梳理,对当前该制度在现实与法理两个方面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了总结分析,最后力图从法理、价值、立法与司法四个方面着手重新科学构建完善我国的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内容,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等方面。第二部分,以四川省司法实践为样本。本部分通过实证调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设置三十年以来,具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即制度实践的空白、启动与发展阶段;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当中,产生了最为突出的案件范围、起诉条件、法律地位、调解、抗诉以及执行等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亟待解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之间产生了诸多的不协调性,突出表现在司法的不统一性、不平衡性、不作为性、无效果性与诉讼结果的非议性等方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新的历史意义,揭示了该制度在重重困境下凤凰涅槃的可能性。第三部分,理论与实践中的制度困境并存原因分析。本部分试图分析论证当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困境表现及其原因。文章指出,该制度的困境主要突出表现在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对于制度理论基础上的困境问题,主要特征是“公益”法律内涵的不确定性、诉权性质不明性、权力来源的模糊性等问题,正是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整个制度在学术界备受争议;对于制度在现实中的困境问题更为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价值处于迷失状态、功能处于失调状态、司法处于相互冲突状态。第四部分,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本部分试图从法理基础、价值重构、立法完善与司法协调四个方面着手重新科学构建完善我国的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法理基础上,以诉讼信托、现代诉权与公益诉讼三大理论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公益代言人”角色;在价值重构上,强调宪法精神的回归,在和谐社会语境下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核心,构建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在立法完善上,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强化公益保护为核心的制度构建;在司法协调上,着力解决检察、法院之间,侦查、起诉之间,检察机关内部等方面的具体司法冲突问题,防止司法机关之间“潜规则”现象的盛行,做到平稳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