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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安全权的保障与实现程度是旅游消费者愿意消费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推动旅游产业活动永续发展的生命线,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国(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制的发展现状。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不断向经营者集中,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容易被利益驱动的经营者所侵犯,从而引发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模式在短期内无法平衡这种失衡的利益关系,出现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借助公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适当的干预,使失衡的天平恢复平衡。
本文在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相关基础理论理性梳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法基础理论,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三层、五类主体,七种法律关系及安全权与其他权益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在旅游消费者安全权保障中的具体运行机理,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旅游消费安全现状,总结出我国当前旅游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所面临的九类主要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项解决对策:1、构建我国旅游基本法,专章规范旅游安全保障;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构建新型旅游项目的强制保险义务;3、构建社区法务服务系统,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4、规范旅游开发利用,强制培养公民日常消费习惯;5、引入事故问责制,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规范;6、构建以基层社区为主的安全联动机制;7、强化各部门间协调、加大后续监管力度;8、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诉权并与社区法务服务互动;9、构建消费者实时评价平台,将消费者的评价纳入年检系统。通过对我国旅游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相关基础理论的梳理,主要问题的归纳、分析原因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力图为加强我国旅游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