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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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国家或地区已经设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付诸实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明确规定了该权利,但具体落实规范仍待细化,并且对于构建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利弊权衡,目前学界仍尚存争议。研究数据可携权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进一步厘清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数据归属和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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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国家或地区已经设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付诸实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明确规定了该权利,但具体落实规范仍待细化,并且对于构建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利弊权衡,目前学界仍尚存争议。研究数据可携权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进一步厘清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数据归属和转移问题。本文通过对数据可携权的法律属性进行探究,分析其法理基础、法律性质和相关权利间的关系,力求在理论层面对数据可携权的具体构建寻找法律依据。从对数据可携权的现实性思考入手,探讨数据可携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目前具体落实可能会面临的障碍和风险。我国构建数据可携权制度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家的模式和制度规范,但不能照搬照抄,而是应在对国内外数据可携权的实践状况和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前提下,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数据发展现状的具体设计。具体应在立法上明晰数据可携权的权利架构,针对数据携转过程中数据主体处于弱势的情况,应加强对数据控制者的义务配置,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分阶段、分层次地建立数据携转的可操作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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