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集团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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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遭遇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这次美国的次贷危机发展到目前为止,虽然其负面效应可能仅仅暴露了一部分,但已经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场严重的全球性经济衰退。这场危机使得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都需要反思当前金融集团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的重大缺陷并加以修正。在这一阶段,讨论如何建立我国的金融集团法律监管制度是非常好的时机。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   本文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方法对金融集团化的产生和影响进行剖析,对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集团化及其法律监管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根据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集团的法律监管问题所带来的启示,以及新的金融危机对金融集团法律监管带来的新挑战,结合我国金融集团化发展历史和现状,为我国金融集团化发展及其法律监管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希望能在当前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生存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就如何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提供些许借鉴。   本文分析和研究了美国次贷危机的情况,通过分析比较房利美和房地美、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国国际集团(AIG)和摩根大通银行等金融公司标本在次贷危机中的角色和表现,归纳总结出金融集团监管在金融创新、流动性和资本金监管、“防火墙”制度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等四方面的监管疏漏和教训,同时介绍了美国政府在次贷危机中对金融监管的检讨和修正情况。   本文还结合次贷危机背景下金融集团监管的经验教训,分析研究了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和监管现状,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集团监管的几个原则。并对我国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主要包括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监管、风险“防火墙”制度的建立、金融集团的法人例外和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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