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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美国的几大金融公司陆续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次贷危机的苗头逐渐显现。为了遏制美国次贷危机的进一步扩散,美联储和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注资、降息等措施后,次贷危机非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越演越烈,并波及欧洲金融市场乃至全球金融市场。截止9月初,美国两个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被美国政府接管;9月中旬,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通、美林银行卖给美国银行;9月底,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银行控股的公司。至此,一场起源于次级抵押贷款的危机,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形式逐渐将危机扩大并传播开来,最终演变为自1929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笔者认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美国金融市场监管缺失使风险隔离机制失效;二、美国网络危机给次贷危机爆发埋下了伏笔;三、格林斯潘宽松的货币政策纵容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本文着主要从美国金融市场监管缺失使风险隔离机制失效这一方面进行分析。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基于危机的惨痛教训,对次贷危机积极出台应对措施,并且在深刻反思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上,对其风险隔离机制进行了全面重塑,力图在未来的全球金融竞争中继续保持优势。尽管最终形成的应对措施和风险隔离机制改革方案不一定是完全科学合理的,但在认清其缺点的基础上,各国进行金融改革的积极方面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资产证券化通常被定义为,把未来可以产生一定的收益但是流动性相对缺乏的资产,通过对资产的各个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从而使此资产能够在金融市场上流动。而在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风险隔离机制,其决定着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平稳健康的运行,从而使发起人能够远离风险,从而吸引投资者,并顺利销售实现融资,同时也能够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以保障,杜绝欺诈的现象。风险隔离机制是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实现真实销售,SPV以基础资产单独承担风险,不受发起人破产等其他风险的影响。现实中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于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产生风险相隔离,来保障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得以向投资者偿付权益,从而实现资产的融资。SPV的原形是在十六世纪的时候德国的抵押债券,20世纪后期SPV在美国正式诞生。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在SPV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主要倾向于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1992年海南省推出“丹州小区资产证券化”的项目,拉开了我国实践资产证券化的序幕。之后的几年间,我国又进行了几次资产证券化的探索。2005年3月以国开行与建行为试点单位,进行了一次试点的内容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从此,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行了破土之旅。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未来几年基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将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并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劳。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应加以发展和利用,但是美国次贷危机又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化的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建设,并且必须加大对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方面的研究。虽然我国于2005年正式拉开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帷幕,但至今仍处于初级阶段,配套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风险隔离机制也更是无从谈起。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障碍:法律障碍、制度障碍、技术障碍。下文将详细展开。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提出重构建议。从1970年美国最早出现第一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至今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普及到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很多领域。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最初是政府为了促进购房的政策而推动的,之后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并且得到了政府在立法税收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于是资产证券化这一机制迅速的发展了起来。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统一要求进一步调动了欧美国家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的积极性。截止到2006年,包括住宅抵押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和其他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占到美国债券市场流通量的三成,在规模上远远超过其他种类的债券。资产证券化风险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仅资产证券化个体具有破产风险,而且还有债务人违约等风险,为了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必须全面系统的认识风险并在法律制度上进行规范。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主要包括五个环节的内容:第一,合格资产。资产证券化首先要确定基础资产,现实中的资产质量良莠不齐,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被证券化。将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进行一一甄别,对符合证券化条件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排除,这样才能将风险隔离开来。第二,SPV组织形式的选择。SPV的设立是有其特殊的目的性的,其主要目的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顺利的实现交易。SPV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SPV根据破产法规定能够使其自身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主是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获得发起人的资产,使发起人的资产与SPV的资产相分离;二是信用评级机构在决定资产证券化的销售情况时,主要是取决于SPV本身的业务状况,所以说SPV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基础资产转移。基础资产的转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其主要的形式有信托、出售、债务更新和从属,只有资产转移达到真实销售标准,才能够有效地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制度其本身的特质在于发起人与SPV间的风险隔离,即发起人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SPV,同时SPV获得该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根据这一特性,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F的行为,是否构成真实销售,在风险隔离机制的建构上处于关键的地位。第四,四道防火墙。传统意义上的风险隔离机制都只有两道防火墙,第一道设在发起人与SPV之间,第二道设在借款人和放款机构之间,本文要提出设立四道防火墙的必要性及其设立的意义。四道防火墙分别设立在发起人与SPV之间、SPV与基础资产之间、SPV与投资者之间和基础资产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第五,限级发行。限级发行能够发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的自身优越性,又能够避免多次发行金融衍生品的负面作用,确保资产证券真实的反应基础资产,给投资者营造更为清晰的投资环境。美国金融危机警告我们,资产证券的发行不能毫无节制的进行下去,需要对其实施监管并控制。本文有如下几个创新之处:首先,本文是在后危机时期对风险隔离机制的研究,结合了次贷危机中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在对风险隔离机制进行分析过程中加入了新的元素;其次,以往学者在讨论风险隔离机制的时候,大多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设立两个防火墙,但这还是没能阻止次贷危机的发生,在本文中将风险隔离机制的防火墙增设为四个,争取对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隔离;再次,美国金融市场的衍生品层出不穷,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监管根本无从下手,投资者在对证券进行选择时只能依赖于评级报告,使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大大增加,本文在对风险隔离机制重新构造时,首先就要求必须是合格资产才能进行证券化;最后,为了能够给投资者一个更为清晰的投资环境,在风险隔离机制构建时应该限制次级证券的发行,本文对证券的限级发行进行了重点研究。本文的不足之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研究会涉及到很多金融专业方面的问题,碍于作者的专业背景有限,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关于金融专业的问题,并未深入展开论述。